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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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新区管规字〔2023〕2号),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就做好江北新区2023年度集成电路领域固定资产投入奖补申报,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是在新区直管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江北新区直管区,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诚信经营,财务管理健全规范。申报企业应具备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在新区缴纳社保人员10人以上。
(三)企业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且项目实施地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并在江北新区投资统计库列统。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时间(获得项目代码)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后,项目的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开具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起(且项目备案或核准时间后),至2023年12月31日止,单个项目2023年度购买核心设备(单一设备原值2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含)以上。
(五)同一项目可连续申报两年,按项目当年有效设备购置发票总额的1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企业购置的设备应在江北新区直管区使用并承诺企业存续期间不搬迁、出售。企业购置的设备,其实际已付款比例应达50%以上,设备达到生产状态,设备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融资租赁设备、非生产厂家直接销售的设备(进口代理设备除外)、未拆封安装设备、未调试完成设备、关联交易采购的固定资产、工具、夹具、低值易耗品、设备付款资料不齐等不予认定。
(七)企业没有严重失信行为。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得申报。如与新区其他政策存在重叠部分,可按“就高”原则进行申报,不予重复奖补。已享受国家、省、市同类政策,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申报本项奖补资金。
(八)严禁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代理编制申报材料,并按比例参与财政专项资金分成。对于有这种行为的申报单位一经发现收回全部支持资金,并将上述失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库,取消其3年内申报国家、省、市、区级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申报材料
(一)江北新区集成电路领域固定资产投入奖补申请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的复印件。
(三)企业集成电路领域设备购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六)经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正文(须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附有二维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报表附注;新注册企业可不提供。
(七)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公司架构、股东情况、经营业绩、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主要技术及产品情况、重点项目、未来发展等)。
(八)申报企业提供“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清单”和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2023年度10-12月份)。
上述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合法反映相关情况,若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信用不良记录。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在“宁企通”平台上,进入申报页面,在线填报或上传本申报通知中规定的申报材料。需要申报单位签字或盖章的,应线下将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至专项资金申报平台。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4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北新区集成电路领域固定资产投入奖补申请表》《江北新区企业集成电路领域设备购置清单》《江北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向属地平台、街道申报,同时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稿)。
(二)平台、街道审核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平台、街道审核本辖区项目材料,开展真实性核查,未经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区里不予受理。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各平台、街道行文上报(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江北新区集成电路领域固定资产投入奖补项目申报汇总表》和《江北新区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基本信息表》,于2024年5月15日下班前报送新区经发局工信办,过时不予受理。
(三)新区审核
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开展复审,牵头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或企业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的发展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审核,并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核查,核查确认的项目名单在相关网站、公众号公示。
(四)资金拨付
根据新区财政局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拨付。
(五)其他事项
已享受“1+6”系列政策的企业在十年内不得办理工商、税务迁出;如迁出,须全额退回已享受补贴。本通知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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