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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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1650”产业体系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引导、推动创新主体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培育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标志性的新技术新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新技术新产品(食品、药品类产品除外)认定,包括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新技术新产品认定工作。
第四条新技术新产品申报单位应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所需的场所设施和人才支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且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严重失信记录。
第二章 定义和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发,具有技术创新性和先进性,拥有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
新技术是指具备原创科学理论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明显改进和革新的技术。新产品是指以新技术原理、新设计理念生产的全新产品,或是在结构、材质、工艺、性能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
其中:
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整机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同等水平及以上,解决产业链短板问题,尚未取得规模化市场业绩的装备,可认定为首台(套)装备。
实现原始创新或显著技术突破,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或填补国内空白,进入市场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的新材料产品,可认定为首批次新材料。
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可认定为首版次软件。
第六条申报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科技伦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符合省产业发展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产品质量可靠,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前景。
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有行业特殊管理要求的,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列入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
(二)原技术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
(三)将产品整机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或将系统应用软件拆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或将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分别申报认定的。
(四)完全以外购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申报单位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五)有质量问题或隐患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流程和材料
第八条新技术新产品认定按照“自愿申报、集中办理”的原则进行,每年集中组织认定1次。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在“江苏政务服务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旗舰店”填报上传申报材料。“筑峰强链”企业可选择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直报,其他申报单位由设区市推荐。
第九条申报新技术新产品认定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表。
(三)申请报告。
(四)知识产权佐证材料。
(五)检验检测报告。
(六)查新报告。
(七)执行的有效标准。
(八)承诺书。
(九)其它佐证材料。
申报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另需提供:
(一)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对应的用户报告等佐证资料;涉及中间代理商或装备租赁的,须提供装备制造企业至最终用户的全套合同复印件。
(二)检验检测报告对应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检测能力附表),需标注出对应申报装备对应的适用范围。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申报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或三年内通过省级及以上新材料相关重大攻关项目验收,并于申报截止日前2年内实现销售,另需提供:
(一)经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上述检测机构资质不能覆盖的,可提供用户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或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出具的测试报告。
(二)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用户收货凭证等佐证资料。
(三)拟通过新材料相关重大攻关项目申报首批次新材料的,需提供验收合格的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省首版次软件认定需知识产权明晰,质量性能可靠,产品累计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另需提供: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时间须为申报截止日前2年内,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佐证材料)。
(二)省级以上软件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产品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拟通过相关重大软件攻关项目申报首版次软件的,需提供验收合格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材料时效性。检测(验)报告原则要求在申报截止日前2年之内,查新报告在申报截止日前1年之内,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在申报截止日前3年之内;如有其他佐证技术水平的文件,也原则要求在申报截止日前1年之内。
第四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一条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非直报项目进行线上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直报项目进行线上审核。
第十二条初审。审核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处室对其技术创新性和材料完备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评价意见分为国际先进、国内先进、不通过三类。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认定,必要时可在专家会议评审基础上,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公示。
第五章 发布和推广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公示无异议的新技术新产品向社会公布,列入年度《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有效期2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宣传,优先组织新技术新产品参加“1650”产业链对接推广活动、国内外重大展会,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供需”对接、路演推介等活动,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晓度,加强对《目录》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所属单位的金融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在认定过程中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认定资格;被取消或撤销资格的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认定工作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履行勤勉义务的有关工作人员,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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