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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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作品的法律属性
在书法与印刷领域,字形指单个字符的视觉形态,字体则是具有统一设计风格的字符集合,而字库则是特定字体所有字符的数字化数据集成。著作权争议的核心在于判定字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其作品类型归属。
(一)单字字形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进行判断。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美术作品指通过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价值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单字要构成美术作品需满足双重标准:
笔画结构与组合方式需展现显著创作空间
整体风格需区别于现有公有领域表达
在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中,法院认定字库中的数字化字形属于美术作品;而在李林哥特诉百度案中,法院则认为汉字结构限制与特定风格要求导致创作空间有限,否定其独创性。
(二)计算机字库
字库作为数字化字形集合,其法律属性存在争议。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程序指能够产生特定结果的指令序列。
在方正兰亭案中,二审法院认为:
字库通过数学函数构建字形轮廓,辅以精细调整指令,不符合美术作品定义
字库文件实质是驱动设备显示字形的代码化指令
最终认定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而非美术作品
侵权认定标准
字体侵权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
擅自复制受保护字库(如方正诉潍坊文星案)
终端用户超越授权使用单字(如李林哥特诉百度案)
侵权判定采用"接触可能性+表达形式实质性相似"标准,重点对比权利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的表达异同。
侵权抗辩事由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抗辩事由主要包括:
(一)保护客体排除
字体要获得保护需具备较高独创性。公有领域字体(如宋体、黑体)不受保护,简单修饰公有字体且未形成显著区别的创作同样排除保护。
在张海山锐谐体案中,法院确立重要裁判规则:
字库单字需达到较高审美独创性标准
应与现有公有字体形成明显区分
笔画结构简单的汉字更难达到独创性要求
涉案字体因直线切角设计未超越公有领域表达,尤其"十"等简易字更不符合独创性标准
(二)默示许可认定
我国司法对默示许可持审慎立场。关键考量因素包括:
权利人在传播过程中的公示内容
对用户使用是否尽到充分提示义务
行业惯例与公众合理期待
在叶根友字体案中,法院认为:
权利人免费发布未附加有效权利声明
公众产生可自由使用的合理预期
权利人通过传播获得推广收益
最终基于诚信原则认定构成默示许可。最高法院再审维持该认定。
典型案例启示:权利声明须符合"明确、合理、有效"三重要件,否则可能导致权利限制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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